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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全面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进度的通知


    2009-6-18 11:17:44     来源:水利管理科      网络责编:张建兴
    关于全面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工程建设进度的通知
     
    晋市水管[2009]103号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
       实现中央确定的三年完成全国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目标,是一项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利国惠民的德政工程,也是近几年我市水利重点工作之一。为全力推进我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督促工程开工,切实保证工程进度
        2009年5月19日,省水利厅以《关于下达2009年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晋水规计[2009]351号),下达我市中央预算内资金1425万元,涉及第三期除险加固的14座病险水库(申庄、杜寨、山泽、长河、窄相、圪套、沙沟、米山、红卫、胜天、云谷图,除需调整的秦家庄、桑家坪、猪头山3座外)中央级投资全部到位。
        为确保我市如期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各县(市)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安排,全力督促各项目单位,尽快完善各项程序,落实建设资金,做好开工准备工作,力争后期到位的6座水库7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
        二、狠抓配套资金落实,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配套资金能否及时、足额到位,直接关系到我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能否顺利完成。各县(市)要给予高度重视,主动加强与各级政府及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努力做好宣传工作,拓宽筹资渠道,全力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为项目单位搞好服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规范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
        规范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重点要做好四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执行“三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度和建设监理制;二是严格程序管理,要认真履行建设程序,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由原审批单位批复后方可实施;三是规范资金管理,建立专账专户,中央资金必须用于影响大坝安全的主体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四是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做好空库度汛施工及抢险应急预案,确保工程与施工安全。
        四、落实专人负责,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
        各县(市)要按照水利部和省水利厅要求,落实专人负责,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及时上报本县(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市局及时掌握全市各项工程进展情况和汇总上报省水利厅,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信息报送工作要注重实效性和准确性。
        五、全力督促工程进度,积极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各县(市)要进一步加强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的监督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全力监督工程进度,确保各项目能够按照批复工期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对于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山西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验收工作指导意见》(晋水管[2009]338号)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三年完成(2008年至2010年)第三期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还有1年多的时间,各县(市)一定要认清形势,高度重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对逐个项目要倒排工期,要努力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精心组织,科学决策,规范管理,加强监督,努力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保证按计划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任务。
    附件:1、晋城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
    2、《山西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工作指导意见》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1

    晋城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属县

    总投资

    市县自筹资金

    2009年底完成投资百分比

    验收时间

    合计

     

    6136

    1556

     

     

    1

    申庄水库

    陵川县

    1507

    387

    100

    2009.11

    2

    杜寨水库

    高平市

    450

    112

    100

    2009.6

    3

    山泽水库

    沁水县

    421

    98

    100

    2009.6

    4

    长河水库

    泽州县

    480

    127

    100

    2009.12

    5

    沙沟水库

    泽州县

    354

    64

    80

    2010.6

    6

    米山水库

    高平市

    552

    167

    80

    2010.6

    7

    红卫水库

    阳城县

    389

    82

    80

    2010.6

    8

    胜天水库

    阳城县

    363

    69

    80

    2010.6

    9

    圪套水库

    泽州县

    776

    326

    80

    2010.6

    10

    云谷图水库

    陵川县

    422

    62

    80

    2010.6

    11

    窄相水库

    陵川县

    422

    62

    100

    2009.12

    附件2

    关于印发《山西省病险水库
    除险加固验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晋水管[2009]338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
        按照水利部要求,2010年底我省将完成《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内100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为规范全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发挥工程效益,对具备条件的除险加固工程,按照“完成一座,验收一座,销号一座”的原则,全面开展验收工作。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和水利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了《山西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山西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验收工作指导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达到设计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对我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本《指导意见》中所指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是指水利部《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内的除险加固工程。其他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完工验收为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为政府验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全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工作,主持大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政府验收工作;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政府验收工作,受省水利厅委托主持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各市不得随意下放验收权限。
        第四条  验收监督和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构。省水利厅负责全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主体工程完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厅水管处是全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法人验收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法人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到现场检查工程进展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及对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等。监督管理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和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核查备案等。监督管理工作内容为:
        1、验收工作是否及时;
        2、验收条件是否具备(安全隐患未处理的工程不能验收);
        3、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4、验收程序是否规范;
        5、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6、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构职责为,对法人验收工作计划进行批复;对收到的验收备案文件进行核查、备案;对验收遗留工程的扫尾工作进行监督;对法人验收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要求主持单位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条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说明等。
        第七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程序为:
        1、法人验收;
        2、法人验收自查;
        3、逐级上报省水利厅申请工程验收;
        4、质量抽样检测(验收主持单位视自查情况酌情处理);
        5、进行技术预验收;
        6、竣工验收(主体工程完工验收)。
        第八条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建设完成;检查工程建设是否满足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检查在工程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检查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移交工程。
        第九条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成立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验收工作。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商及运行管理单位代表组成。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
    法人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验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法人验收完成后,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申请组织竣工验收。对主体工程已完工但暂时无法进行竣工验收的,要进行主体工程完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十一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自查、申请验收和质量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应在申请竣工(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前,组织验收自查。自查工作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商及运行管理单位参加。自查工作内容包括:
        1、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八个报告);
        2、工程建设情况,评定施工项目的质量等级;
        3、检查分部、单位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和运行初期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明确尾工内容及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
        5、对验收前要完成的工作进行安排;
        6、讨论通过验收自查工作报告。
        根据竣工(主体工程完工)验收的需要,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单位对单位工程取样检测。项目法人应与检测单位签订检测合同,费用由法人列支;质量不合格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项目法人应负责提出质量检测抽样的项目,内容和数量。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报竣工(主体工程)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问题,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检测和处理结果都要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主体工程完工)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由工程管辖地市水利(水务)局主持,并组织专家组负责具体验收工作。
        技术预验收专家组成人员应由水利施工、设计、造价、财务、合同管理等方面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的专家组成,且2/3以上的专家为非参建单位人员。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派代表参加,负责解答专家的质疑。
        技术预验收专家组下设专业工作组(包括工程、财务、档案等),并在各专业工作组检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同时,技术预验收工作组讨论并形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主体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初稿。主要工作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中的设计完成;
        2、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运行的安全问题;
        3、检查历次验收遗留的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检查工程档案资料的准备情况;
        5、对工程重大技术问题作出评价;
        6、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7、鉴定工程施工质量(必须有质量监督报告);
        8、检查工程投资、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必须有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
        9、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技术预验收和竣工(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分开进行;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技术预验收和竣工(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同步进行。
        第十三条  竣工(主体工程完工)验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成立验收委员会负责具体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单位和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
        工作程序:检查工程现场,审查验收资料和预验收工作报告,并通过验收鉴定书。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和工程移交的依据。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水库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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